●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安全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并将坚持安全生产写入了总则,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落实“三个必须”,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
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
●明确了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立了严格的行政处罚。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三是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