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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10:20:14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法律秩序,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合法权益,在浙江省人大代表提议和各界共同努力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于2018年1月5日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我们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有幸参与了《会议纪要》的研讨,并受省人大代表委托,对各界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在征求意见阶段向省政法委、省公检法和省人大代表递交了完整的“修改建议稿”,其中大部分修改建议被《会议纪要》所吸纳,现笔者就《会议纪要》的主要亮点予以介绍。

亮点一:统一了浙江地区办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的标准。《会议纪要》由省级公检法联合发布,有效避免了原来由一家单位单独发布导致另两家单位意见不统一的情况。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建筑领域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后,社会反响强烈,对遏制建筑领域职务犯罪起到很好的预防和打击作用。但因公安和检察机关对于《解答》的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意见,导致该《解答》在适用过程中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为了避免公安和检察院在打击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过程中意见不一的状况,由浙江省政法委员会牵头公检法联合起草并发布《会议纪要》,可以有效避免原来公安和检察院执法不统一的弊端。

亮点二: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地,有效解决了建筑施工企业被犯罪行为侵害时立案难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问题规定了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实践中,由于对犯罪地的理解存在较大的争议,加上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分布在全国各地,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的案件犯罪行为地的司法机关不愿管,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地的司法机关不敢管(害怕被指违法管辖),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在被犯罪侵害时无法进行有效维权,严重侵害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为了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会议纪要》规定:对建筑领域项目经理、承包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和伪造印章、虚假诉讼、合同诈骗等其他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管辖问题,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司法机关管辖,也可以由上述案件犯罪结果地即建筑企业所在地司法机关管辖。

亮点三:清晰界定了建筑领域职务犯罪主体标准,统一了司法机关对于犯罪主体的认识。浙江省高院《解答》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劳动关系为标准,区分是否属于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并进一步将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挂靠、非法转包情形下的项目经理区分为“授权型项目经理”和“非授权型项目经理”,这一区分标准过于学术性,也过于宽泛,导致在实践中争议很大。《会议纪要》在吸收《解答》合理内核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修订和改进:对于项目经理、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内部承包合同,并负责管理工程项目或分公司的,相关成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类犯罪的主体。《会议纪要》这一认定标准符合项目经理是受施工企业委托管理项目或分公司的本质特征,同时在认定标准上简便易行。《会议纪要》没有将是否支付工资或交纳社会保险金,作为认定职务犯罪主体的必备条件,符合建筑行业内部承包管理和报酬分配特殊性的实际情况。同时,《会议纪要》将项目经理、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内部承包合同作为前置条件,有利于引导施工企业规范管理。

亮点四:明确了“垫资”认定问题,有效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的职务犯罪客体认定难题。司法实践中,项目经理垫资问题争议很大,实际已成为项目经理或承包人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追责的主要障碍。原因是项目部财务账目管理混乱,且财务凭证和账册都为项目经理控制。项目经理或承包人辩称自己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垫资情形时,司法机关不好确定其垫付金额,即使采用审计方法,也无法穷尽其金额,由此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向前推进,使得犯罪行为无法被有效打击,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维护。《会议纪要》在充分吸纳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规定:在认定项目经理、承包人垫付工程款时,应当由项目经理、承包人提供明确规范的资金往来财物凭证,并向建筑企业与项目经理、承包人核实确认。在此情形下,项目经理、承包人“侵占”“挪用”施工项目资金未超出其垫付数额的,一般不宜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既明确了项目经理、承包人“垫资”的认定原则和举证责任,有效维护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公平维护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亮点五:明确了建筑领域伪造印章犯罪的印章范围和追诉标准,解决了该类犯罪立案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建筑领域使用的印章品种繁多,使用广泛,由此导致伪造印章犯罪也十分严重,严重威胁了施工企业安全和利益。有些地方规定只有伪造3枚以上才构成犯罪,这造成了立案的困难。有时犯罪嫌疑人即使仅伪造一枚印章,也足以给施工企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伪造印章范围认定标准不一致,引发了争议。《会议纪要》吸收了《解答》关于印章范围的规定,明确伪造印章犯罪的印章不仅包括公司公章,还包括公司项目部章、合同专用章、技术专用章、财物专用章等,还进一步规定追诉标准,即项目经理、承包人伪造一枚上述有关印章且直接获利6万元以上或造成3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或伪造三枚以上印章的,可以进行立案追诉。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之前司法机关对于追诉标准的认识不统一造成的该类犯罪立案难的问题。

亮点六:明确了建筑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建筑领域犯罪,多数涉及刑民交叉问题。对于刑民交叉的程序处理,目前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由此导致法院和公安机关相互推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情况比较严重。特别是对于犯罪事实与民事案件如属同一事实时,公安机关不敢立案,企业举报犯罪立案比较困难。为解决刑民交叉的有关程序问题,《会议纪要》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现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的,将有关犯罪线索、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予受案审查,并将立案或不予立案情况函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发现立案侦查的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已经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将立案情况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依法中止审理,并函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强化建筑领域犯罪案件的执法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另外,在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中,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利用表见代理进行犯罪活动,侵害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比较严重。为了遏制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利用表见代理进行犯罪活动,侵害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会议纪要》规定:对于项目经理、承包人以垫付工程款名义对外借款的,在民事诉讼中应加强对借款资金交付、去向等影响借款是否真实发生的证据审查。在查办建筑领域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协调刑民交叉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相关民事判决最终认定建筑企业承担民事责任,项目经理、承包人涉嫌构成挪用、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七:区分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将项目经理或承包人个人行贿、串通投标等犯罪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极大影响建筑施工企业正常业务发展和投标活动,尤其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影响更大。《会议纪要》因此增加这方面内容的规定,规定:项目经理、承包人为承揽业务,未经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集体研究决定,个人实施行贿、串通投标等犯罪行为,违法所得亦归个人所有一般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会议纪要》将有效化解困扰施工企业多年的个人犯罪认定单位犯罪的倾向。

建筑行业是一个十分专业和特殊的行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影响很大。由于建筑行业管理方式特殊,法律关系复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也特别疑难。浙江省公检法《会议纪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查研究及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做出的规范性规定,对预防和打击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的法律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必将起到积极和有效的作用。浙江是建筑行业的大省和强省,浙江省司法机关在全国率先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处理进行总结规范,对我国其他地区甚至于国家层面的司法实践的发展,也具有极大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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