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这对建筑企业带来了利好消息。
该《办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二是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办法》对预留金额进行了明确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金的,保留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办法》还规定预留保证金可交第三方托管。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逾期未返还,应支付违约金,并在招标合同文件中明确。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设计保证金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