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范围、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分类,并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和方式以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换发、跨省变更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据悉,该规定明确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取费用,考核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予以保障。另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考核机关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或一年以下。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考核机关应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