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其中涉及建筑施工企业税制改革部分主要为:明确建筑业使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试点工作自2012年1月1日开始。
根据权威部门对此次税制改革背景的解读,本次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为了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然而,调研结果显示,如果建筑企业不改变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新税制不仅不能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反而大大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鉴此,施工企业应认真对待新税制改革对建筑行业的冲击,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和财务管理模式。
那么,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与营业税制度之间有何差异?本次税改的试行,建筑施工企业到底面临着怎样的挑战呢?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要如何应对挑战,以降低成本,规避风险呢?笔者就上述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新的增值税制度与现行营业税制度之间有何差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营业税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3%)
营业额包含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又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同时,除混合销售业务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地税主管机关。
纳税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增值税相关规定总结:
税率:建筑业适用11%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同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建筑施工企业销售额=(建筑业营业收入—减除项目金额)÷(1+11%)。
故建筑企业增值税税额=[(建筑业营业收入—减除项目金额)÷(1+11%)]×11%—对应项目支出数额÷(1+税率) ×税率。
增值税纳税机构为国税机关。
增值税纳税时间节点为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由此可见,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于税率及应交税款的计算方式上,理论上,只要建筑企业能够获得足够多的进项抵扣,那么企业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可以变得比营业税低的。
税改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的挑战
1.“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应缴税款计算方式的变更直接导致企业应缴税款数额的变更。理论上,“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有可能会下降,也有专家论证认为由于材料、设备抵扣的原因,必然导致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负肯定下降。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方法仍处于传统且粗放的水平,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后、宽松的承包模式无法对项目部及分公司进行有效管理,这些都直接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多家建筑企业的实际测算结论也均显示“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
2.倒逼施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其中也自然包括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现代化。在现行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传统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情况下,负担加重是无疑的。甚至有的学者把“营改增”看做是倒逼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良好机遇。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先行的粗放式的管理方法和承包模式显然不能适应“营改增"的要求。施工企业如何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改善自身的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将成为施工企业需要面临的又一挑战。毫不讳言,如果建筑企业在新税制改革面前“岿然不动”,不审时度势进行相应的调整,必将在“营改增”中频频“触礁”,最后导致企业的巨大损失甚至濒临破产的边缘。
3.人工费、建筑劳务成本无法抵扣
据统计,施工企业的人工费、建筑劳务成本占据建筑施工成本的比例约30%左右,一方面,建筑劳务公司没有被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建筑劳务公司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就有约30%的成本无法抵扣;另一方面,若建筑劳务公司也被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因为其几乎没有任何的进项税抵扣,劳务公司增值税税额最终也是要由建筑施工企业负担,建筑劳务市场的价格也就会继续上升。
4.新旧制度衔接不畅,成本预算增添不确定因素
虽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正式实施,但是各地相对人工费调整、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营改增”前新购的生产设备抵扣、增值税缴纳节点等问题尚未出台明确政策,企业近期的报价活动中需密切关注相应的涉税政策变动。例如,现行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3%的营业税在定额中是有反映,实际是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施工企业属于代收代缴。那么,当定额编制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未相应进行调整的过渡期,就会给施工企业在成本预算时增添不确定因素。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如何有效利用“营改增”改革,降低企业成本,规避企业风险
1.注意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
笔者曾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总包方与分包方对相关税费约定由总包方代扣代缴,在工程审定结算时再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工程审定结算时,总包方要求分包方支付由总包方代扣代缴的税费总计60万元,而分包方指出其作为钢结构制作、销售、安装公司,一直是按照增值税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经开具了等额增值税发票。但是总包方无法使用这些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双方诉至法院,虽然最终调解结案,但双方为了办理相关税费的抵扣也花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该案也提醒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约定中,要注意约定明确税费凭证。“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对方提供相应的请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2.加强对承包人和分公司经营管理
内部承包和分公司经营有利于企业业务拓展和调动员工生产积极性,但是也给企业带来了诸多管理问题。承包人和分公司往往不注重工程财务成本管理,“营改增”后,很多承包人和分公司尚不清楚,还一味地以为只要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便可,这势必会导致最终结算时发生纠纷。施工企业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公司及时进行培训,要求其注意收取并保存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格商
施工企业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现在,由于税制改革,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免无法抵扣企业增值税。
4.加强税法培训,做好相应报价调整
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制度已经确定,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各地尚未出台相应政策。企业相当一部分人员对于税制改革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等税法规定尚不了解,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财务、管理、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保持与税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调整报价方案。
综上,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做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建筑施工企业从现在起就需要加强公司管理,注意保管和收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并且,试点推行阶段还会发现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施工企业要针对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